残疾人证“挂靠”应归何处?

残疾人证“挂靠”应归何处?

这一现象与我国的“残保金”制度有关,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公司有责任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地规定比例有所不同),否则应当定期缴纳残保金,而自2015年残保金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缴纳残保金的成本数倍上涨,企业如规模较大每年应交的残保金可能高达百万,以雇佣比例为1.5%的地区企业为例,一个雇佣职工1000人,职工平均工资20万的企业,若未聘用残疾人,则一年需要缴纳300万残保金。而且雇佣残疾人的企业,还可以申领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8倍的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举个例子,广州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796元,如企业总人数200人,安置3个残疾人即可减免残保金一年236,388元,申领岗位补贴一年41,400元。一个残疾证挂靠一年的总成本(包括社保成本、给中介的管理费、支付给残疾人的费用)在3.5万左右,三个也才10.5万元,如此算来,三个残疾人证总共能够为企业减少17.28万开支,相当于一个残疾就可以给企业节省5.76万的开支,这还不包含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免去真实雇佣残疾人带来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成本”、“特殊培训与照顾”成本、“产生纠纷的成本”、“工伤风险”等。

在这样的利益的驱动下,滋生了“挂靠”、“出租”残疾人证的业务。这一现象背后是虚构残疾人与相关企业的劳动关系,以虚假劳动关系减免相关税款。残疾人名义上成为企业员工,但实质上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挂靠企业给中介公司支付费用,中介公司给残疾人员工发工资和交社保,之后残疾人员工将一多半工资返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扣除服务费与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出租费”后,剩余金额返还给挂靠企业,残疾人证挂靠已经演变成一种生意。

2. 残疾人证挂靠的法律后果

残疾人证挂靠看似“三赢”,中介公司挣到服务费,挂靠企业减免残保金,残疾人获得收入与社保,但其背后却隐藏更多风险,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虚构劳动关系挂靠残疾人证的公司而言,双方虽然不存在真实用工,但由于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可能还曾签订过劳动合同,用工中存在的风险在挂靠残疾人证时也可能发生。例如,实践中就存在残疾人意外受伤,向挂靠企业主张工伤赔偿的情形,该公司不想与残疾人发生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只能赔钱了事。另外,如上文所述,挂靠残疾证存在谎报骗取残保金、减免税收、骗取岗位补贴等情况,不仅违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虚假挂靠残疾证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补缴残保金,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措施,而且残保金带有一定的税收性质,利用虚假挂靠骗取税款,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利用挂靠残疾人证来骗取其他税收优惠的,也涉嫌逃税,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逃税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其次,对于残疾人而言,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挂靠所得可能被判为非法收入,相关收入可能被追缴,也可能面临罚款。同时,如果默认挂靠现象的存在,不予以管理,那么残疾人的就业境况始终不能得到改善。而且,挂靠残疾人证过程中多通过中介,需要提供残疾人的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而如不小心,就可能陷入信用卡诈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洗钱等陷阱中,面临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中介公司而言,挂靠残疾人证件可能属于非法经营,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所得收入可能被追缴、罚款,协同企业虚构劳动关系、违规缴纳社保、偷税漏税、诈骗,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对于黑中介有举报奖励政策,违法挂靠也属于打击执法范围。

3. 残疾人证挂靠的社会影响

虚假挂靠残疾证较为隐蔽,因为挂靠企业会为其缴纳社保,难以有效进行规制,但即使如此,有关部门也在一步步收紧对于挂靠的监管,提高规制力度,残疾人就业真实性一直是监管考量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让残疾人真正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真实就业,也就无法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还会破坏残疾人就业环境。

挂靠现象盛行,会使得残疾人更难以就业。当今就业情况不理想的情况下,985、211毕业生都难以找工作,残疾人的就业更是难题,放任虚假挂靠是在进一步威胁残疾人的生存空间,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使残疾人更难以融入社会,也会影响想要真实工作的残疾人的职业发展空间。

4. 企业应该怎么做?

而对于相关企业,以给予残疾人真实就业机会代替挂靠证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更能彰显企业风度,有利于构建企业的社会形象。

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在政策逐步收紧有关残疾人证挂靠的监管力度下,这一“业务”,是否应当继续?需多加思考,反之转向真实的残疾人招聘、培训等业务,积极转型,与当地残联等相关组织合作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注释: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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