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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代表法   依法履职责

学习代表法   依法履职责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康永恒

 

    一、学习代表法应把握的重大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讲话中,第一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党艰苦奋斗九十年取得的三大成果之一,进行了系统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学习代表法必须站在这样的高度。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民主、代议,宪政、法治是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民主、宪政的内涵各国不尽相同,甚至可能有着本质的区别。

    “权为民所有”是我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权为民所用”是共产党之所以成为执政党,以及一直坚持的执政理念。“权为民所赋”则说明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大及人大代表必须旗帜鲜明坚持的核心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历史的、人民的、正确的选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略,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后,“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绩。

    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履职行权中是具体的,就是吴邦国委员长讲的“不另说一套,不另搞一套”。

    人大的工作,必须把握“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工作机关”的特点。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人大和人大代表处于推进民主法治的前线,是反映民意民情的热线,是实施依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火线。

    二、代表法和人大代表

    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基本法”的立法程序和规格通过的,2010年第二次修正,修改了28处。现行代表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制基础,是人大制度的组成部分。

    代表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规定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要求,明确履职保障和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法在“总则”里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同样是在“总则”里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共七条。这里需要把“人大权力”和“代表权利”进行区别:人大的权力是国家的社会公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这种权力由人大集体行使,采用绝对多数决定的民主方式,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一府两院”执行;人大代表的职务和权利属于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选举委托赋权,由代表个人行使,同时接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我国采用“议行分开”的政治政权体制,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所以有人说:人大代表是有职无权干着急,是不对的。

    “总则”规定了“代表的义务”共七条。除重申了宪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还增加了要“加强履职学习和调研”等规定。

    第二章“会议期间的工作”,细化了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中的规定和程序,增加了“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增加了“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代表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体现了最充分的人民民主。

    对于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同时也规定,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处理和答复。这里也要特别注意,建议批评意见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区别,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持证对本级或者下级工作进行视察,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都明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供服务。

    代表法对于代表活动的优先和回避等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生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主要规定有: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及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明确履职服务机构,财政预算保障活动经费等。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主要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四川省代表法实施办法还规定,“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工作的,每年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修改代表法时,从原第二十五、二十八条中删除两处代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表明了对“三统一”原则的自信,彰显了坚持“议行分开”体制的自觉,体现了人大制度的完善和自强。

    四川省代表法实施办法1995年2月11日经省人大八届十三次常委会通过,共七章四十五条,当时也具有“亮点”,规定了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共六项:1.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5.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6.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规定了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主要内容共六项:1.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2.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3.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4.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施政、廉政和重大决策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方面的问题,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6.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对象和情况:对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下列情况之一的: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不应再继续任职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规定了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上级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交流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经验。

    三、学习代表法和依法尽职履责

    新时期新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化。人大代表要担责履职,必须依法加强学习,必须依法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志和利益,用真情和真理积极宣传引导群众,通过依法履职帮助和代表群众。

要摆正履职位置,树立正确的人大意识。人大意识是党人民法制意识的统一,就是拥护党的领导,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推进依法治国。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有全局观,又要接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还要同时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利益观。

    有人指出人大代表有三种类型,不代不表的失言失语,不代又表的胡言乱语,又代又表的才是真言法语。做到、做好又代又表是需要一番努力和功夫的。

    吴邦国委员长说,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增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胡锦涛总书记对人大工作的要求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增强工作实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录入者:office 点击数:1176 更新时间:2012/7/17 8:50:23【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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