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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会2017年公报第四号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1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2

 

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3

 

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5

关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10 

关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

意见(书面) 15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安市集中式饮

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17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的规定(草案) 18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25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

的议案 30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31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37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报告

41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

情况的报告 47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 51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王山等人职务任免的说明 52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测评情况统计表

54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情况统计表

55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出缺席情况

56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三次会议

 


525日至26日,广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仪主持会议。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用德应邀到会。

    会议传达了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精神;听取并测评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政府关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

    会议决定将《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命案,组织被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全禄、易铭珅、席世洪、蔡学勤,秘书长唐明光及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王宏应邀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国清,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移民局、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全体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2名省人大代表、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3名公民旁听会议。


 


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议程

 


(一)传达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精神;

(二)审议关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专题询问市中级人民法院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

(七)任免案


 

 

 

 

 

 

 

 

 

 

 

 

 

 

 

 

 

 

 

 

 

 

 

 

 

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和斌

2017525日)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简况

327日至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期3天。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明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志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彦蓉、黄新初、彭渝、刘道平,秘书长焦伟侠和委员共67人出席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彦蓉、彭渝、刘道平、李向志,秘书长焦伟侠和委员共66人出席第二次全体会议。副省长杨兴平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省政协副主席赵振铣应邀参加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洪波列席第二次全体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晚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8名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3名乡镇人大主席;4名全国人大代表、15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7名公民旁听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仪出席会议,我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书面传达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关于《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书面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关于批准德阳、广元、乐山、宜宾、广安等市地方立法条例,以及关于批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书面听取了关于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补充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的说明以及关于任免案的说明。

会议表决决定,将《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以及关于批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补充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大清辞去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和任免案。

会议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新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邓良基、谭书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港澳台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朱以庄进行宪法宣誓。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陈光志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宣传好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把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体现和落实到人大工作中。要集中精力突出抓好脱贫攻坚工作,做好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法检查,深化“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再行动”活动,继续抓好各级人大机关扶贫联系点脱贫工作,按照总书记下一番“绣花”功夫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脱贫长效机制,圆满完成各级党委交给人大的扶贫任务;要突出抓好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与承办单位沟通协调,跟踪办理进度,推动建议落实,回应代表和群众关切的问题;要突出抓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


 

 

 

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规范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行使,明确供水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供水企业统一净化和消毒后,进入输水管网送至用户且日供水规模达到百吨千人的饮用水。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包括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质满足国家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水量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量能够持续、稳定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生产和输送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生活用水优先、城乡一体化、从源头到

用户全过程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集中式饮用水安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饮用水安全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式供水以及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至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以及村镇集中式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集中式饮用水相关的取水许可、水质检测、行政处罚、应急响应等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从源头到用户全程兼顾的集中式饮用水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立准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湖库、河流或者地下水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饮用水水源的地方,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用水需求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方案的报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保护本辖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证应急状态下的正常启用。

不具备双水源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通过联网供水等方式保障应急供水。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实行河(库、湖)长制,河(库、湖)长负责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并落实水环境治理方案,协调相关监管部门职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

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河(库、湖)长公示牌,标明河(库、湖)长职责、水源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应急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内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上游不在本市的,市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生物或物理隔离设施,并实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视频监控的全面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图形标志规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设置界标、警示标志、环保宣传等标识。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迁移规划,限期迁出。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对从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增加的生产成本或创造的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

建立本市饮用水水源上下游水质定标考核补偿制度,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  饮用水生产与输送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集中式饮用水生产供应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和卫生许可等相关证件;

(二)符合要求的生产工艺、供水设施和检测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健康证的从业人员;

(四)保证饮用水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应当在生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非工作人员未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入内。

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关键岗位无证上岗,或擅离岗位、私自换岗;

(二)隐匿、伪造、篡改工作日志或水质检测报告;

(三)未着规定工作服或未经消毒杀菌进入生产区域;

(四)在厂区内饲养动物,生产区域吸烟,或者从事其他有碍饮用水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供水企业根据城乡发展规划负责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供水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集中式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产权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或者保留产权委托供水企业代为管理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者委托管理合同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或者代为管理,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束后,由城市或村镇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网和设施档案,对集中式供水管网和设施的生产企业、使用材质、使用年限与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

供水管网和设施的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管网和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实施,避免管网漏损。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网和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图形标志规范设立保护标志。

确需建设的工程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供水管网和设施的分布情况,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影响供水管网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生产供应的出厂水、管网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供水企业至少每月对出厂水常规指标检测一次,至少每半年对出厂水全面检测一次,并向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的盲端及用水量较小的管道进行更新式放水,确保管网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统一检测平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统一检测,检测结果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测。水质监督检测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管网压力实时监测系统,发现渗漏、爆管等突发事件时,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企业在完成抢修作业后,应当将因抢修作业影响到的相关设施或妨碍物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建设备用水源的取水、输水系统,或者与相邻地区通过联网供水等方式保障应急供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河(湖、库)长公示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或未在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制定迁移规划,限期迁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未对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未建立完备的管网和设施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企业未对饮用水相关指标进行检测,或者未向相关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未对供水管网盲端及用水量较小的管道进行更新式放水的,导致管网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污染饮用水水源,引发严重后果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XX日起施行。


 

 

 

 

 

 

 

 

关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广安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昌安

2017年5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一切生产生活活动都离不开水。然而,随着广安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用水遭到来自工业、农业、畜牧业等各方面的污染十分严重。在我们调研的六区市县46个饮用水源地中,有23个的水质不能达标;有的饮用水原水达标,出水厂水质反而不达标;二次供水设施普遍无人管理,二次供水池内垃圾满池、水草遍生,到户水质达标率低,特别是农村饮用水达标率普遍只有20-30%,饮用水安全令人堪忧。目前的上位法,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是《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都只对饮用水生产的个别环节进行了规定,且部分规定笼统,操作性和实用性差。另外,一些广安饮用水管理中出现的特有问题又缺乏上位法的规范,导致广安市饮用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立法缺失的问题。因此,如何从立法层面解决当前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隐患,改善广安饮用水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已成为广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解答的问题。

二、立法总体思路

起草之初,我们将重点放在了饮用水水源地上,且考虑到我市供水工程呈现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分散供水工程为辅、联户供水工程为补充的特点,若立法全覆盖面面俱到反而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决定将立法规范对象限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将条例命名为《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但是,一方面,水源地保护的上位法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和环保部出台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经对水源地的保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调研发现,仅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并不足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制水和输水环节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尤其是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等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根据广安的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我们将立法范围扩大到饮用水的制售、输送环节,并更名为《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建立从源头到用户的全过程监管,全程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饮用水事关广安全市470万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广安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立法工作,于20162月组建了立法项目组,由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学勤任组长,并抽调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委员及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专班,承担起草工作。项目组成立后,庚及组织调研,于20163月、8月、11月分别针对饮用水保护整体状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输水制水状况开展调研,实地察看饮用水水源46处、供水场站27处、二次供水点22处,询问管理人员及周边群众200余人次,摸清了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情况,梳理出问题八类60余个。

坚持开门立法。先后赴广西南宁市、四川成都市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考察。考察期间,现场观摩了两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听取了两市人大立法经验介绍。南宁市的打稳基础,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扎实开展调研,掌握实情,多番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都为我们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成都市加强城乡统筹、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水源地防护措施、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环境状况调查、积极推行封闭式管道引水等措施都对我市的立法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坚持科学立法。邀请重庆大学、四川大学专家参与,对饮用水安全立法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聘请重庆大学法学院专家团全程就相关立法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坚持民主立法。《条例(草案)》拟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几次赴成都市征求了省人大城环资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的意见和建议,多种形式多次征求广安市政府法制办、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卫计委、海事局等监管单位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出300余条意见建议,并逐条分析研究,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四、条例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按照饮用水从源头到制售、输送到用户的自然逻辑来组织体例,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生产与输送,《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保障、公众用水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应急响应等。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共十条,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备用水源建设、保护区管理、部门协作、区域合作、保护措施、禁止性规定、生态补偿、原水水质监测等。

第三章,饮用水生产与输送管理,供十一条,包括准入资格、厂区管理、供水设施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验收、供水设施消毒、供水设施管理、供水设施保护、水质保障、水质监测、应急响应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包括援引条款、监管者责任、供水企业责任、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等。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即法规生效时间。

(一)《条例(草案)》的调整对象

根据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市90%以上使用的是集中供水,只有很少部分村社村民使用分散供水或联户供水,且这部分主要是农户自家的井水,纳入统一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们将《条例(草案)》的调整对象限定为集中式饮用水。

目前,有的地方采取城市供水和村镇供水分别立法的模式,但我们认为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在关涉饮用水这一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议题上,城市、村镇不应当差别对待。因此,本《条例(草案)》没有再区分城市和村镇,而是一视同仁,统一适用一部法规、执行同一种标准。

综观饮用水安全的相关立法,我们发现基本上都是从水质安全角度出发,而忽略水量安全。面对水资源污染和浪费日趋严重的形势,我们认为应当将水量安全保障纳入议事日程。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强调,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包括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两个方面,并将节约用水作为一种义务纳入规定(第七条)。

(二)集中式饮用水管理体制

是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统揽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九龙治水”困局,广安市也不例外。从实践来看,多部门共享权力、共担职责的制度设计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在“九龙”之上设置权力更大、更具有沟通协调能力的总负责人来统揽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避免规划“打架”、执法混乱、推诿扯皮等不协调问题。且行政首长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同时,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下,明确环保、水务、住建、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行政首长总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有序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二是建立委托执法机制解决执法困难问题。由于水源地一般离监管部门较远,而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例如垂钓、洗衣、游泳等违法行为,具有短暂性的特点,当具有执法权的主体赶到违法行为地时,违法行为往往已经终止,违法人员已经自行离开,这无疑使此类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饮用水保护。考虑到《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于处罚委托的授权,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建立了委托执法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内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此解决长期存在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的问题。

三是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水具有自然流动性,不拘泥于某一行政区域,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及水质情况直接影响下游地区的水质。要真正保障饮用水安全,必须上下游地区协同推进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上游不在我市的,我市应当积极加强与上游市的沟通、联系,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共同防治污染,保护水源。

四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水,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属于公共资源。在水资源的使用过程中,有人受益,有人受损,这就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补偿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水资源的良性循环。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补偿类型、补偿资金来源、补偿办法进行了规定,建立健全了饮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是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担当。调研中,我们发现相关职能部门以人手不够、距离太远等为借口自动简化、弱化自身职责、降低执法标准的情况十分普遍。为遏制这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我们在第三十二条强化了监管者责任,对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调研中,我们发现饮用水水源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力,特别是一级保护区没有实现封闭式管理,村落没有迁出,生产生活污水还大量排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库。我们认为相关上位法已经制定较为严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只要落实这些制度是可以达到保护预期目的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实这些制度。为此,我们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特别是一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不仅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生物或物理隔离设施”,而且要“实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视频监控全面覆盖”的规定,以此来确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全封闭式管理。

(四)饮用水生产供应准入

    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生产供应饮用水不仅需要先进的设备和工艺,还需要严密的管理制度,而这些都是一般企业或个人难以达到的。为切实保证饮用水安全,我们认为有必要提高饮用水生产供应企业的准入资格。《条例(草案)》在第二十条对从事集中式饮用水生产供应的企业资质提出了要求。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企业必须取得公共供水特许经营许可和卫生许可等相关证件,方可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

(五)饮用水生产供应企业责任

一是供水设施的建管责任。饮用水是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水设施的建管。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市的供水设施建设管理非常混乱,且日常维护不到位。为加强供水设施的建管,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到二十七条规定了供水企业对设施的建设、管护责任。

二是厂区管理责任。饮用水的生产与其他食品一样对卫生要求非常高,而厂区特别是生产区域及工作人员的卫生条件也就成为关键。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无证上岗、擅离岗位或私自换岗,禁止隐匿、伪造、篡改工作日志或水质信息,禁止不着工作服,禁止饲养动物,禁止吸烟或其他有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以此规范饮用水生产行为。同时要求供水企业必须在生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落实上述规定。

三是水质保障。在我们的调研中了解到,有的供水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检验,而是以养鱼的方式替代检验。我们认为此法不可取,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原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检验,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再次重申了供水企业的这一责任,并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的盲端及用水量较小的管道进行更新式放水,确保管网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关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市人大农委、城环资委

2017525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农委、城环资委对《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保护生命健康权的需要。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健康生活的基本要素,饮用水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繁荣稳定。目前,饮用水面临资源短缺、受污染严重的挑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管理,不仅需要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更需要法律手段。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强化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制保障的需要。我市认真贯彻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饮用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领导,统筹规划,规范建管,防治结合,饮用水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是,上位法都只对饮用水安全管理某一环节进行了规定,且部分规定笼统,缺乏从饮用水源头到用户全过程监管的系统全面的规定,需要制定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我市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一是饮用水资源紧缺。我市地形丘陵、山地较多,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地表水受面源污染、生活废水污染、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较大,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口分布同饮用水资源分布不协调,人口集中区难以保证提供充足的饮用水,人口分散区难以安全、规范提供饮用水。二是饮用水保护机制不健全。对全市6个区市县的调查发现,在经费投入、保护区建管、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监测能力建设、二次供水建管、管网输送、职能履行、考核问责、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饮用水安全管理面临问题多且复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饮用水安全十分必要。

(四)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市委“洁净水”行动的需要。市委提出“洁净水”行动,既是贯彻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又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饮用水安全保护是“洁净水”行动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市委“洁净水”行动具体表现。

(五)制定条例草案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饮用水源不足、饮用水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等一直备受关注,每年人代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都提交大量关于饮用水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我市制定饮用水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日渐强烈。

二、可行性

(一)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对象明确重点突出。1.充分体现饮用水安全管理的理念。一是安全理念突出。条例通篇强调安全,将保障安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二是适用范围全面。水量和水质并重,突破以往只重水质不重水量的制度设计,将备用水源地建设、节约用水等制度提上议程,把饮用水纳入“产品”范畴。同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取水、供水、管网、用水等整个过程纳入到监管中,实现全过程监管,规范范围更加全面。三是实现途径明确。以加强供水市场管理和明确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作为实现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的具体立法方向。2.针对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定规范。我市供水工程呈现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分散供水工程为辅、联户供水工程为补充的特点,将立法规范对象限定为集中式饮用水的管理,可以避免出现全覆盖面面俱到反而执行难的问题。

(二)条例草案全面回应我市饮用水安全问题。饮用水安全管理立法项目组深入6区市县和3个园区,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10余次,实地走访20余个供水单位,50余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和二次供水点,听取90余人次人大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我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条例草案起草中以问题导向,坚持立良法、立管用之法的理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如资金来源、原水检测、禁止性规定执行、部门协作机制、补偿机制、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管网破损、责任追究等问题,结合广安实际,一一作出回应。

(三)条例草案妥善处理了与上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条例草案内容属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畴,符合立法精神。对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条例草案尽可能具体明确地规定;对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内容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进行整合;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倡导性规定的,避免重复只作了原则性、衔接性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1751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516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报备规范、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第四条【报备范围】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审查文件的接收、登记和存档;

(二)备案审查文件的初步审查和移送;

(三)备案审查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审查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常务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登记、审查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报备

 

第八条【报备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令、规章正式文本及说明,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制定依据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报送备案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九条【目录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条【督促报备】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督促及时、规范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文件报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决议、决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材料接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补正,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登记;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登记,于十日内告知报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登记簿,并定期公布备案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网络建设】常务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系统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备案网络化管理。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五条【规章的审查内容】规章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四)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有其他不适当情形;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审查分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有第十五条、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的收文记录并及时开展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明确主审机构。

第十八条【规章的审查要求与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内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内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九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与建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审查要求与建议的提出规范】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不符合规范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正,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应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审查要求、建议办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三十日内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告知负责审查的机关,并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二十二条【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报备,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报送备案,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也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规章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规章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

经审查、研究,没有发现规章有不适当情形的,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审查终止;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内容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与市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规章存在问题自行予以纠正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政府不同意对规章存在问题自行纠正或者逾期未纠正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进行审查时,应当召开工作会议,可以通知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经审查、研究,没有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审查终止;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自行予以纠正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不同意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自行纠正或者逾期未纠正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同一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政府部门文件的处理】常务委员会收到的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转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查,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审查结论有异议,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后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启动审查程序,并在审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要求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也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中不合法文件的处理】本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自行予以纠正。制定机关不同意自行纠正或者逾期未纠正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听取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在限期内答复或者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论证】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听证】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改革措施、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重大问题报告】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发生意见分歧,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五章  审查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审查意见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规章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处理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常务委员会。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处理意见,自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常务委员会。

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提出撤销议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而市人民政府坚持不予修改、不废止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或者撤销的,而制定机关坚持不予修改、不撤销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审议撤销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提出陈述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两院文件的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未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五条【修改后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报送机关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报送义务机关限期补报。对拒不报送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依法启用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七条【审查人员责任】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责令其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属】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520日广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5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制定规定草案有助于促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55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该规定实施12年来,备案审查制度逐步建立。

立法法、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之前的备案审查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备案审查的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二是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三是一些备案审查的操作规程比较笼统、不够完善,不便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废止之前的规定。

起草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征求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意见,针对有关问题分别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法制委、法工委将修改后的规定草案初稿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对规定草案再次行了修改完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思路

规定草案起草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二是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查流程,把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的程序、环节、方法纳入制度管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三是理顺备案审查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各方面的积极性。四是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以主动审查为主,辅之以被动审查。五是处理好依法审查的原则性和审查结果处理方式的灵活性的关系。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备范围、报备要求、职责分工、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报备范围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精神及立法法、监督法的要求,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了报备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授予设区市的人大及政府地方立法权。因此,规定草案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有上传下达的中枢职能,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市人民政府实质性认可、同意或者授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形较多,因此,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

实践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过程中,制定了不少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适用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文件,以指导我市审判、检察工作,加强对这些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同时,立法法修改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在积极探索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因此,规定草案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过程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

(二)关于审查的内容

审查内容,即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的标准。参照立法法第九十六条及监督法第三十条、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规草案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内容

(三)关于备案审查的机构及职责分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行使备案审查权的具体工作应由其内部工作机构承担,这些内部工作机构既要有所分工,又要相互协作,把审查工作落到实处。规定草案第五条明确了备案审查的机构及职责分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登记、存档、初步审查、移送、工作联系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关于审查方式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草案规定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1.关于主动审查。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照规定草案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规定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报备,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督促制定机关及时报送备案,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也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关于被动审查。常务委员会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法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不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规定草案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法院、检察院、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规定草案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到报备、备案、审查的流程中,结合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的方式建立审查意见处理机制,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未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社会普遍关注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监督。常务委员会收到的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转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查,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审查结论有异议,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后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启动审查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要求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也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审查处理机制

规定草案对备案审查工作和处理程序作了规定。

1.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备责任单位的联系、督促报备责任单位及时、规范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登记情况。二是具体开展审查时,对规章的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认为规章存在不适当情形,可以与市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对除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三常委会审议撤销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提出陈述意见。

2.完善审查方法。规定草案增加了审查方法,包括听取意见、召开工作会议、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这些方法要求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复杂问题,增强审查的科学性、民主性。

3.灵活审查处理方式。一是认为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报请常委会负责人同意,审查终止。二是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自行纠正的,审查终止。三是制定机关不同意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自行纠正或者逾期未纠正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四是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规章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处理意见,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常务委员会,审查终止。五是制定机关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坚持不自行纠正的,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六是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关于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不合法文件的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回应。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自行予以纠正。制定机关不同意自行纠正或者逾期未纠正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

(八)关于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报送或者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既追究报备机关责任,又追究审查人员责任,规定草案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审查结果告知、重大问题报告和修改后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一并审议。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的规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第5次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516

 


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75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启动实施精准扶贫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省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始终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念兹在兹,唯此为大,下足“绣花”功夫,奋力推动脱贫攻坚在全省树旗帜、立标杆。2014年,我市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工作,精准识别出贫困户和贫困村,拉开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帷幕。2015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等系列文件,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全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820个村派驻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强化脱贫攻坚工作组织领导。2016年,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3个摘帽县高标准通过省级评估考核验收,脱贫攻坚取得首战首胜。2014年以来,我市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34.7亿元,减贫农村贫困人口22.05万、城市贫困人口1.94万,贫困发生率降至3.3%,我市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市,3个摘帽县荣获脱贫攻坚先进县。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全面摸清底数。2014,各地对困难群众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逐一分类建档,并时刻掌握动态情况,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畴,做到“应纳尽纳、应出尽出”,全市共识别建档立卡贫困群众34.4万人。2015年底和2016年中旬,先后两次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查漏补缺、纠错纠偏。在甄别贫困户的同时,同步抓好脱贫攻坚“档案库”建设,及时准确录入贫困户、贫困村信息,建成“一户一卡、一村(社区)一册、一乡一簿、一县一档、一市一卷”数据库,与省上“六有”系统和国扶系统实现联网运行、互联互通。

(二)加压确立目标。我市按照东明书记“广安要在全省树旗帜、立标杆”的工作要求,全市上下精准施策、全面发力、集中攻坚,奋力推进摘帽县脱贫攻坚工作,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贫困发生率分别下降至1.46%1.84%1.45%,高质量通过省级考核评估验收,在全省率先摘帽。目前,广安区(含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正全力做好迎国检准备,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通过国家评估检查验收。2017年,全市计划退出贫困村266个,减贫48164人;巩固提升145个贫困村摘帽成果。我们将坚持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广安脱贫攻坚工作继续在全省乃至全国树旗帜、立标杆。

(三)科学制定路径。一是科学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科学编制“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优化调整了820个贫困村攻坚规划和贫困人口脱贫计划。二是分类施策。坚持因户制宜、因人施策原则,扎实推进“四个一批”,在全面完成2016“五个一批”工作基础上,经过精准摸排,初步确定了2017“四个一批”分类,即:发展生产就业一批23859人,易地搬迁一批16762人,低保兜底一批4948人,医疗救助一批23784人。三是全面推进。2016年,各地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17个扶贫专项年度计划为抓手,行业部门、区市县密切配合,保要素、推进度、强管理,同步同调、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017年,出台了2017年广安市脱贫攻坚工作要点》、22个专项扶贫实施方案》,做到了全面安排、精准部署、合力推进。四是政策保障。市级层面梳理出47类到村政策、55类到户政策以及231个行业扶贫项目,明确各行业部门按月报送执行进度,以到村到户政策落实落地护航全市脱贫攻坚。

(四)推进重点工作。一是夯实基础设施建设。精准脱贫,基础先行。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3251公里,新修便民路2113公里,新建(整治)山坪塘、蓄水池2033处(口),新(改)建灌溉渠438千米,新(改)建供水管道850千米,贫困地区“行路难”、“用水难”等积贫积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举力发展致富产业。820个贫困村按照现代农业示范区标准全域规划,并高标准实施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18.5万亩、养殖畜禽83.8万只,带动2.9万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输出贫困劳动力2.7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5119个。搭好农村电商平台,依托华蓥山等优质公用品牌,拓宽农产品销路,帮助4.5万贫困户增收坚持“产村相融、农旅结合”,建成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2发展农家乐400余家,帮助1万余名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用好金融扶贫政策,农村小额信贷累计投放15亿元,助力3.5万户贫困户产业发展。三是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把保障住房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5023户、建设农村廉租房3412户、防灾避险搬迁591户、易地扶贫搬迁6163户。因地制宜对贫困村院落修旧复旧,应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让贫困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住上物美价廉、安全舒适的好房子。全域实施“洁净水”行动,党政领导挂帅“河长制”,建成生态治污设施1520实施五改三建8万余户,助推贫困群众养成好习惯好风气。四是不断强化政策兜底。在全省率先实现“两线合一”,将低保标准提高到3360/·,超过中省脱贫标准,并将极度困难户低保标准提至300/·月。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施策,将4.8万城乡贫困群众纳入低保兜底范围,为建档立卡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和特殊生活补贴1.2亿元。五是织牢医疗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十免四补助”等健康扶贫政策,实行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全市享受“十免四补助”医疗扶持超过15万人次,补偿(救助)贫困人口住院费用达1.1亿元,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实际自付费用占比仅为6.6 %,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大幅减轻。六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成2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改造104所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实施贫困学生关爱行动,对贫困学生实行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资助,累计发放各类助学金7.47亿元,惠及学生55万人次,有效解决了适龄学生因贫辍学、贫困家庭因学致贫问题。七是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加快配齐贫困地区公共服务设施,145个退出贫困村文化室、卫生室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3个摘帽县全面建成覆盖所有乡镇的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便民服务中心。深入开展“四好村”创建活动,举办“欢乐农家大赛”,表彰“勤劳致富之星、洁美文明之星、孝老爱亲之星”。 定期评比、通报村容乡风,曝光脏乱差典型,文明风气、卫生习惯得到倡导和初步养成。每月开办扶贫夜校,推行“励志家训”“村规民约三字经”“双向约束制”,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签订《文明行为约定》,创建省级“四好村”58个。做好典型培树,广泛开展“感恩教育”,表彰脱贫奔康先进个人600余名,举办“感恩教育”700余场次,建成幸福美丽新村251个。八是激活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创新发展模式,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农村资产,增强贫困村、贫困群众致富内生动力,市级层面组建农业担保、农业投资、农业生态供销3家国有企业,整合1亿余元产业周转资金,在贫困村组建农业公司,统购统销土特农产品,145个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人均9元以上,全面消除“空壳村”。九是实现“五个一”全覆盖。建立驻村帮扶工作制度,全市10.7万机关干部职工与贫困户结亲结对,820个贫困村均配齐了“五个一”帮扶力量。完善驻村帮扶机制,市县两级领导、机关干部每个月至少2次走访帮扶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全市帮扶干部帮助改建农户住房8932户,新(改)建山坪塘、蓄水池198口,技能培训5.2万人次。

(五)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整合民生资源,重点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对贫困地区同步投入、集中使用,整合各类资金134亿,用于贫困户、贫困村建设。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财力优先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支需要。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实行每月一推进、一报表,每周一督查、一通报、一整改,摘帽县每天一例会,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召开8次推进会,挂号问题74个,销号59个。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督查办牵头组建3个督查组,高密度开展督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惩处精准扶贫突出问题。采取多种巡察、督查方式,深入扶贫一线,高强度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察和督查,共通报、处理各类问题51个,进一步压实全市扶贫干部工作责任。三是统筹解决城乡贫困。在全国率先提出统筹解决城乡贫困问题,为全市1.29万名城市贫困对象发放低保金1.07亿元,为1875户贫困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实现了城乡贫困人口同步减贫脱贫。四是实施痕迹化管理。创新脱贫攻坚监督和纪实模式,以扶贫手册、二维码、痕迹管理记录簿、APP为核心内容,利用“互联网+实现全程精准管理、动态管理,构建“四位一体”痕迹管理体系,实现脱贫全程可追溯、可查询、可评价、可问责。目前,该模式已在全省推广运用。五是实行脱贫第三方评估。在全省率先建立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机制,聘请国家统计局广安调查队,年中对拟脱贫对象开展预评估,全面摸清脱贫短板和薄弱环节;年末对脱贫成效开展精准评估,科学核实扶贫效益和减贫成效,以第三方评估机构3次客观公正的实地评估和精准结论,倒逼脱贫攻坚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做法通过央视《新闻联播》在全国推广。

(六)加强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省级验收考核评估发现的精准识别、系统数据、软件资料等问题,省际交叉检查通报出来的扶贫对象动态调整不够、帮扶措施不够精准、驻村帮扶不到位等问题,赴兰考、井冈山学习发现的短板,迎国检督查发现的项目进度滞后、系统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不吻合、帮扶措施与致贫原因不配套、群众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市人大视察组指出的庭园产业提法不准、“四个好”路子不宽、集体经济发展滞后、软件资料不尽一致、长效机制建立等问题和建议,市脱贫办及时建立问题台账,细化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七)连环推出铁规。一是立“军令状”。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责任书、立军令状,铁板钉牢各级党政一把手、每个干部的帮扶对象、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小康。二是动态管“帽”。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提拔重用、就地提级;对不作为、不进取的及时调整、降级使用,属于后备干部、递进人才的坚决取消。2017年,2个摘帽县党委书记因工作出色提拔为市级领导提拔重用优秀扶贫干部42人,调整“第一书记”60余人。三是强化考核。将脱贫攻坚纳入市级综合目标考核的同时,鼓励区市县、园区创新考核办法,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广安区、前锋区实行脱贫工作单项考核,对未完成省上下达脱贫考核指标的单位,绩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华蓥市设立400万元专款用于奖励脱贫攻坚先进单位及个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贫困户稳定增收能力较弱,产业同质化现象严重,抗风险能力不强;一些贫困户脱贫主要依靠政策性收入,务工和种养殖收入较少,稳定脱贫持续性较难;部分贫困户务工不稳定,收入时高时低,时有时无。二是扶贫资金缺口依然较大,经过多年的扶贫开发,剩下的贫困村、贫困户都是“硬骨头”,地处偏远,交通落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欠账多,现有的投入水平不能满足减贫需要。三是脱贫措施依然不够精准,存在一村一策、一户一策帮扶措施针对性不够强的问题。四是“五个一”帮扶仍然有薄弱环节,帮扶工作存在“挂名”“走读”现象。五是“好习惯、好风气”养成不够,部分地方平常工作做得不够扎实,存在迎检期间搞突击现象;“四个好”载体不多,引导不足,效果不佳。六是教育引导群众不够,一些贫困户内生动力不足,游手好闲,“等靠要”思想严重,依赖政策不愿脱贫;贫困户之间,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攀比现象有抬头趋势,信访压力较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牢固树立脱贫攻坚“年年都要打攻坚战、啃硬骨头”的意识,坚定不移保持脱贫攻坚发展定力,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目标,扎实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工作,始终做到力度不减、干劲不松,确保再接再厉、再战再胜。

(一)坚持目标导向抓实当前工作。全力以赴“迎国检”。把迎国检查漏补缺、总结提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调动各方工作力量,围绕检查评估要求,扎实做好安全住房建设、档案资料完善、群众满意度提升等工作,确保迎检万无一失、顺利通过检查评估。扎实抓好“回头看”。坚持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相统筹,对已脱贫的贫困户、已退出的贫困村、已摘帽的贫困县,开展“回头看”、“回头帮”,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致富产业发展、政策兜底保障等方面持续开展重点帮扶,做到脱贫不脱帮扶、不脱政策、不脱项目,巩固提升脱贫成效,防止脱贫再返贫。强化引导“树新风”。坚持扶贫扶志相结合,广泛开展“感恩奋进”教育,引导贫困群众不等不靠、艰苦奋斗,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四好村”创建和“移风易俗、破旧立新”等创建活动,传播文明新风,净化社会风气,让贫困群众形成好风气、养成好习惯。

(二)坚持结果导向夯实脱贫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交通、医疗、教育、文化、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好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有效补齐发展短板,切实改善生产条件,不断夯实脱贫奔康基础。培育发展致富产业。大力发展种养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以公益性岗位开发、产业园区就业、新型经营主体吸纳等方式,促进贫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进一步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扎实抓好住房扶贫。加快危房改造、农村廉租房、易地扶贫搬迁等安全住房建设进度,配套完善基础设施,让每户贫困群众都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精心筹备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高标准打造现场点,高质量准备软件资料,全面展示广安脱贫攻坚成效。逗硬落实兜底政策。全面落实教育、医疗、低保等各项兜底政策,着力解决因学致贫、因病致贫返贫、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确保贫困对象一户不落、一人不少、一项不缺,筑牢贫困群众保障防线。

(三)坚持长效导向持续巩固成效。整合扶贫力量。认真落实“五个一”帮扶制度,扎实开展结对结亲帮扶,深入推进“扶贫攻坚人大代表再行动”、政协委员“我为扶贫攻坚做件事”、“百企带百村”等系列帮扶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凝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合力。强化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整村推进、以工代赈等涉农资金,打捆投向脱贫攻坚重点领域,用好用活教育扶贫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产业扶持基金、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注入、滚动使用,发挥基金最大效益。严格扶贫考核。重点对计划脱贫的266个贫困村、48164名贫困人口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深入实施脱贫攻坚成效第三方评估,检验扶贫实绩,保证脱贫成效公正客观、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考核结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评价较差的严肃追责问责。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脱贫攻坚工作是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伟大事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向市人大报告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监督,是市政府向市人大负责的体现,是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办理、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保持专注脱贫攻坚发展定力,继续在全省树旗帜、立标杆、作示范,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历史检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川办发〔201636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现将我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力度

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把建设法治政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有效实施坚持把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治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按照《纲要》要求,制发了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广委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明确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举措,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年初,印发了《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37号),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并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二、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对应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经3次清理,市本级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8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276项。市、县(市、区)两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零,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取消。二是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新模式。市、县(市、区)两级实施“统一受理、受办分离、分类审批、一窗发证”的行政审批运行新机制,实现了申报人与审批部门“物理隔离”,办事群众只需到综合窗口即可“通办”多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审批运行监管,提高了审批效率。截至2016年底,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平台共受理1190件,办结1153件。三是积极申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指导前锋区申报省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并按省政府要求开展工作。

(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及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理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1项、后置审批事项152项,其他项目一律放开经营,工商注册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积极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完善年报公示制度,有效激发市场活力2016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22130户,同比增长12.94%;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完成第一批15个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任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监管。编发《广安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通报》11期,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专项督查20余次。市监察局通报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29个、约谈38人、诫勉谈话7人、立案调查2人、对8人予以廉洁风险迹象记分处理。全年我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共办件693971件,报警预警率0.19%,办件总量在全省排名第二。二是完成责任清单编制。201610月,印发《中共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安市监察局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公布广安市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广委编办发〔2016158号),公布市本级责任事项6123项。6个区市县公布责任事项平均6073项。三是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38号)要求,市、县(市、区)两级201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完成了“一单两库一细则”编制和公布工作,编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2385项,开展随机抽查次数3171次。通过“双随机”监管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落实了“放管服”要求,切实减少了执法任性、执法扰民和执法不公等现象,强化了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制度建设,制度质量明显提升

(一)积极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一是建立政府立法程序机制。拟定《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明确规章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制定程序。目前,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待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二是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和调研计划>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618号),明确政府规章制定计划11件,政府规章调研计划9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市政府和市级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定,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公开制度。同时,市政府法制办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2016年,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9备案审查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5件。

四、完善决策机制,行政决策水平不断提高

(一)落实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区市县人民政府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托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建立重大决策解读机制,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规定。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固定列席政府常务会,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研究。2016年,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各类规范性文件、涉法文件86个,审查政府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合同28个,提出书面法律审核意见114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近1000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市、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达到100%。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或协助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0件,开展工作合法性审查、论证21件,协助审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8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建设性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

(一)举办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市939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所有考点均采用标准化考室,对考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将176名合格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办理行政执法证。

(二)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经清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共6954名,其中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3893名,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316名,同时持有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255名;对不符合规定的444名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收回并注销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广安府法领〔20161号)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本系统的10类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31个部门(单位)完成了自查、复查,共评查行政执法案卷4000余件。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明确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四)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按照《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项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广检会〔20168号)要求,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督促考评,全市共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34件、人数36人。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争议有效化解

2016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4件,受理17件,不予受理7件;决定受理的案件中,维持9件、驳回1件、撤回7件。截至2016年底,区市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3件,受理32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办结27件,维持10件,撤回申请4件,驳回5件,撤销7件,责令履行1件。在受理的案件中,工伤认定决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复议案件重点。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市政府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诉必应。2016年,以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1件;全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289件,二审案件127件,市、县级政府作被告诉讼案件20件。

七、2017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督促检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修订《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决策的责任分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深入落实。

(三)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政府立法调研,科学制定并全面公开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及时跟踪了解计划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加大计划执行考核力度。

(四)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开设专栏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出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现行政执法检查100%全覆盖目标任务。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等政府信息公开。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广安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关于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报告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5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措施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20171起,开展为期一年代号为金剑行动的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初步成效

201511日至201743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1268件,申请执行标的10.61亿元,执结案件939件,结案率为74%,执行到位金额1.848亿元,到位率17.42%今年开展金剑行动以来,两级法院集中时间、精力和人员,采取强有力的执行综合手段,加大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一大批涉金融债权执行老案、难案得到有效化解,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66件,执行到位金额7679.88万元,另有116件案件已完成标的物评估等前期工作,正在移送拍卖变现过程中,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将涉金融债权专项执行活动作为一到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纳入2017年法院工作要点。中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执行局长为副组长的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执行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印发《关于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通知》,对全市法院专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各基层法院也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市法院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广安区委、区政府专门就金剑行动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债权维权工作的通知》明确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等职能部门责任,加强对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的管控,落实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高消费、商业活动等强制措施。邻水县法院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新增临聘干警9名从事协助执行工作,有力促进了“金剑行动”深入开展。

(二)摸清底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展内部排查,详细摸底。按照金剑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对本院超过六个月未结的涉金融债权积案和新收的金融债权案件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必须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财产情况,根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是否下落不明,对案件逐一甄别,分类建立台账,逐案落实到人,定期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二是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研讨,因案施策。两级法院执行局主动与当地金融部门开展联席会、沟通会、研讨会等20余次,加强协调,核对案件情况和数据,摸清案件底数,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今年2月,中院执行局召集金融部门召开专题沟通协调会,并专程到市人民银行就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工作交换了意见;5月初,与市农发行就广安超臣公司近1.4亿元的债权实现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研究,为金剑行动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果断亮剑惩一儆百。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行声势。全市法院均在门户网站开辟专项执行活动专栏,通过电视、报纸、大众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金剑行动。《四川法制报》、《广安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等20多家新闻媒体对广安法院金剑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报道。二是开展集中曝光,形成舆论震慑。充分利用广安日报、广安电视台、法院外网、微信微博城区主要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平台,集中曝光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舆论氛围。今年开展“金剑行动”以来,全市法院共曝光失信被执行人328名,促使31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或与金融机构达成了和解协议。武胜法院于元宵节黄金时间,在武胜电视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19人。三是用足执行措施,彰显执行威严。充分运用财产申报严查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公告悬赏、强制审计、发送司法建议函、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十二项执行措施,对无视法院生效裁判,规避抗拒执行的,果断出手,先后发出财产申报1112人次,拘留40人次,限制出境124人,限制高消费673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3在处理广安区信用联社诉广安政兴房地产公司、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执行局迅速出击查封、冻结了二被告房产及存款,促使二被告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并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当场还款500元。四是建立网络拍卖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对涉金融机构债权案件的抵押物,以最快速度移送评估、挂网拍卖,节省拍卖佣金,提升拍卖成功率和涉案资产处置效益。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打出的组合拳,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真正达到了惩一儆百的良好效

(四)部门协同联动威慑。在全市法院开通了涉金融债权案件绿色通道,在诉讼阶段即注重引导金融部门依法提请保全,执行局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为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打下基础。强化协调解决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争议,确保抵押权的实现。采用信息化与传统手段相结合的执行方式,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快速提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进行处置,降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2016年以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共查询2326人次,查询金额890余万元。临柜查询1023人次,查询金额900余万元。认真落实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和工作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形成执行、化解涉金融债权案件的合力,让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工作生活的各方面均受到限制,架起了查找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的恢恢天网。如前锋区法院向公共资源中心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0,限制被执行人招投标等活动,成功促使一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注重与外地法院的协同作战,先后与重庆市五中院、达州中院等法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委托调查、冻结、划拨、扣押等事项相互紧密协作,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三、存在问题分析

在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今年以来,中院先后三次组织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局长工作会议,分析未执结金融债权案件存在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全市法院对执行工作,特别是“金剑行动”的宣传重视不够,形式单一,主要局限于开设专栏,以及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宣传运用上力度不够,宣传深度和广度有限。在宣传内容上,主要局限于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行措施的宣传,对典型案例的曝光、挖掘上缺乏力度,宣传内容的生动性、震慑性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惩戒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等规避执行现象较为普遍,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有的采取虚构债务、增加财产责任等手段,减少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比例;有的采取虚假协议离婚、虚假破产、恶意诉讼等式规避执行。法院虽然采取了一些手段、举措,但依然无法完全甄别及应对以上规避行为。在罚款、拘留、限高、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的适用力度与广度还不够,对限高后又高消费的,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处罚手段。对拘留、打击拒执罪等强制措施适用较为谨慎保守,执行干警固定证据意识不强,拘留、打击的人次与未结执行案件数量比例不对称。

(三)联动机制运用不充分,协同作战的能力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点对点”网络查控体系仍需不断完善,目前网络查控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个别部门未建立与法院对接的数据终端;法院对联动机制运用不充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控车控人,查处不动产的数量还较少;在查控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未及时回复的,跟踪不到位,执行查控效率不高。在对拒执罪打击力度方面,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不够,2015年以来最终判刑的仅有1例。

(四)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对评估机构评估时间过长、评估价值虚高等当事人普遍反映的问题,存在机械执行现行规定,没有创新机制加以有效监督,一方面过高的评估费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导致评估与拍卖脱节,因价格过高,无人问津,多次流拍。此外,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结合不够好,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工作不够。

(五)执行队伍力量不足、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金融执行案件具有综合性强、专业性强双重特点,对执行干警法律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高,执行力量、执行作风、执行水平、执行艺术、执行力度都需进一步加强。除华蓥法院以外,中院和其它5个基层法院,都没有达到最高法院要求配备的执行人员数量。广安区法院虽然缺口仅1人,但由于案件数太多,去年一线执行人员人均结案高达321.25件,案多人少情况尤为突出。在执行作风方面,个别干警还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等问题,法院对执行干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都需进一步加强。

在深入剖析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深深地感受到,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除法院自身强化执行工作外,还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民法制观念等息息相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义务主体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依然客观存在。特别是对于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查封物的处置复杂,大多涉及大型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竞买、过户等系列事项,执行的周期较长,一些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需要等待统一协调处理;一些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轮候查封,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一些案件为避免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有的金融机构主动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被执行人重启协商;一些案件的抵押财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便于进行强制拍卖;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涉嫌金融诈骗犯罪等,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处置。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比例及数量逐年增长,并呈现出“标的越来越大,处置变现困难,利益争执尖锐,纠缠信访不断”等特点。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立足职能,积极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共同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维权意识,加大执行宣传。一是加大内部宣传,统一认识。深刻认识金融债权的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全面加强对基层法院实施金剑行动的督导、监督,切实做到上下贯通,无阻碍的执行。对于涉金融债权重点、疑难案件,实行定督办机制、定承办人员、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要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责任制,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二是加大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创新执行工作宣传方式,完善法院官方网站功能,开辟执行工作专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积极创新新媒体运用,努力拓展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的社会影响力;加大对《法庭视线》栏目平台的综合利用,将法院重要执行信息、典型案件通过电视栏目进行深度报道;加大对涉金融债权执行典型案件的挖掘整理,形成《涉金债权执行典型案例汇编》,分发全市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进一步用足用活执行举措,提升执行效率。认真落实金剑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依法运用财产申报、调查制度,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等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到期债权、车辆等信息;深入实施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国出境、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着力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创新失信名单信息发布方式,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也要注意到对广大农村和其他无条件接触这些媒体的受众,采取切合实际的曝光方式,让失信被执行人无藏身之地;加大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力度,积极探索评估收费协商机制,倡导以拍卖价确立评估价收费标准,努力加强拍卖物在本地宣传力度,缩短拍卖周期,拓宽拍卖渠道,提高拍卖成交率;推行悬赏执行,由法院依金融部门申请或依职权发布公告,鼓励社会公众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法院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及时固定证据后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

(三)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凝聚执行合力。依托执行联席会议,充分运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执行、化解涉金融债权案件的合力。进一步健全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切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消费、出境、置产、经营等方面的一切活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真正做到联而有动、联而速动,确保执行联动的威慑力度。构建绿色通道,充分运用法院内部立审执统一协调机制,整合审判和执行资源,加强相互协作配合,促进涉金融债权案件的快速执行、化解。对于涉稳涉群、涉刑事案件等敏感案件的执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并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加大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协作力度,推动案件妥善执行、化解。加强与公安等政法机关的联动互动,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及时报送公安临控,车辆及时报送公安协助查扣。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专项执行活动中发现的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漏洞,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从源头上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下大力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调整一部分业务骨干到执行岗位,同时招聘一定数量法警充实到执行岗位,增强执行力量。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管理,利用每周例会、执行大讲堂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推进执行警务化建设,加强法警和执行人员的协调配合,随时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力保障。严格遵守执行信息录入、文书送达、财产调查、财产控制等各环节的节点要求,确保每一个案件均穷尽执行措施。严肃查处个别执行干警存在的选择执行、消极执行问题,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公开制度,拓宽公开的范围与内容,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金融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把涉金融债权执行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工作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涉及金融稳定与安全,事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将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克服困难,乘势而上,真正让金剑发威发力,进一步破解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题,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为广安向全面小康、经济强市跨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视察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2017525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58日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视察,重点视察了贫困村产业发展及贫困户脱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易地扶贫搬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市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统揽脱贫攻坚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自觉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态度坚决、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坚持以“绣花”功夫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压实责任、精准施策、过细工作,在全省率先开展的“痕迹管理”模式,有效破解了精准管理的难题,构建了市县乡村户“五位一体”的脱贫攻坚痕迹管理体系,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创造了产村相融、农旅结合、整体推进等一些宝贵经验。据市政府报告,2014年以来,全市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34.7亿元,减贫农村贫困人口22.05万、城市贫困人口1.94万。我市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2016年脱贫攻坚先进市,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在全省88个贫困县中率先脱贫“摘帽”,荣获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县。

(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引领保障更加有力。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部门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脱贫攻坚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立足实际完善思路办法,采取超常举措,用心用情用力推进脱贫攻坚。全面落实了“党政一把手双组长制”,工作中具体做到注重抓脱贫“摘帽”、做细做实国检准备,抓目标、做到任务落实落地,抓规划、谋定而动强力推进,抓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抓项目、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抓配套、不断强化政策保障,抓督查、规范推进各项工作,抓创新、促进脱贫成效提升。华蓥市高点定位、高标引领,明确提出2017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确保如期实现19个贫困村退出、3070名贫困人口脱贫,继续在全省树旗子立标杆;特别是自我加压提标,将贫困对象年人均纯收入提标至4500元,确保贫困对象高标脱贫。广安区精细开展“回头看、回头帮、回头查”等活动,让贫困群众不漏一户一人全面脱贫;针对中省市政策无法覆盖的相关问题,出台《农村危房分类处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贫困家庭无户籍人口兜底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措施,投入3亿元补齐了最后短板。前锋区瞄准持续增收,多渠道筑牢脱贫底线;特别是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建立健全利益链接分配机制,推广“龙头企业+专合组织+集体经济+贫困群众”产业发展模式,在今年拟退出的贫困村中打造村级农业公司25个,实现龙头企业、村集体、村民、贫困户等多方共赢、持续增收。

(二)干群斗志昂扬,脱贫奔康信心更加坚定。我市地处秦巴山区,脱贫基础比较脆弱,许多地方贫困量大面广程度深,越往后脱贫难度越大,脱贫攻坚任务还异常艰巨。视察组所到之处,看到的都是“干部群众一条心,努力齐往小康奔”的良好精神风貌和脱贫攻坚不胜不休的昂扬斗志。各地充分发挥了“两个主体”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所有党员和干部帮扶主体的积极作用。党员干部不怕苦、不怕累、不怕难,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始终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己任,全心全意帮助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发展产业,解决资金,沟通联系,助推脱贫。视察组一行在岳池县白庙镇拱桥村遇见身上一身泥的村支部书记田辉,他当时正在为项目和产业发展忙碌,交谈中得知田书记以前在外地打工收入比现在高很多,由于村民都强烈要求他回到村上引领全村发展,他便义无反顾地回到家乡带领大家脱贫致富。昔日的荒沟沟,如今发展效果不错、变化巨大。该村与其他5个村修通了柏油路、形成乡村旅游大环线、建成了幸福美丽新村。另一方面,各地充分发挥贫困群众脱贫主体的积极作用。视察组所到之处,看到贫困群众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均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广大贫困户感恩党和政府,感恩好政策。同时,多数贫困户主动脱贫愿望更为强烈,好风气好习惯正在形成。广安区每村补助5万元推进 “四好村”创建,出台农户环境卫生10条标准,充分发动群众的作用,让村民担当检查评比员,定期评比乡风文明户,村广播宣布文明户“红黑榜”,促进贫困村、贫困户乡风文明大提升。视察组在武胜县、岳池县、邻水县、华蓥市发现,村组农户安装上智能电表,村“两委”办公场地建起了文化室、卫生室、村史室、助困中心……最让视察组欣喜的是,除积极申请和实施生产生活设施改建外,自购净水器的农户不在少数,困难群众不仅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而且开始注重生活品质。华蓥市永兴镇河心村村民李奇凡,是一个不足7岁的脑瘫儿童,因出生后就残疾(一级残疾),到许多医院医治均无明显效果,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外出打工,奇凡全靠爷爷、奶奶照顾。目前,小奇凡享受了10项脱贫攻坚专项政策中的5项,其他6项政策中的5项和结亲结对帮扶,镇、村干部只要路过都要去看望小奇凡,这一切,给了小奇凡一些有益的支撑。同时,小奇凡爷爷、奶奶对他不离不弃、细心呵护的大爱无不令人感动、落泪,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对脱贫奔康的信心和决心。

(三)坚持因地制宜,脱贫攻坚措施更加精准。一是以人为本,因户施策。华蓥市坚持“因户施策、缺啥补啥”的原则,精准分析拟脱贫对象致贫原因和已脱贫对象潜在返贫风险,并结合贫困对象自身实际和意愿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入户项目,逐户列出清单、逐项建立台账,将具体项目的责任落实到人、进度细化到天,集中力量、优先实施。对20142015年已脱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按4000/户的标准实施入户基础补强;对20171060户拟脱贫对象,按2.8万元/户的标准,全覆盖实施生产生活设施改建、就业促进等入户项目。二是项目联动,整体发展。华蓥市基于贫困村主导产业不强、产业链条不长、带动作用不明显的实际情况,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带、菌类种植示范片两大产业扶贫基地,推动一二三产业发展,以更广阔市场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广安区坚持连片开发、协同推进,规划建设涉及22个乡镇、覆盖40余万人的休闲旅游园区、柠檬产业基地、花椒产业基地、核桃产业基地、大宗油料生产基地5个现代农业园,将各类项目资源优先向贫困地区集中,将各项惠民政策优先向脱贫攻坚倾斜,增强特困地区整体发展能力。三是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岳池县白庙镇李白寺村发展稻虾(鱼)养殖,新建澳洲龙虾温室大棚繁育基地1个,占地1.8亩培育稻虾(鱼)养殖基地150亩,现场教学、培训基地1处,项目建成后,繁育基地每年可繁殖龙虾种苗5万公斤,年产值400万元;稻虾(鱼)共生基地可亩产稻谷450公斤、成品虾(鱼)200公斤,亩产值达1.5万元;可带动80余人致富增收。武胜县飞龙镇五家岩村以夯实基础为目标,发展集体经济,依托民建四川省委,筹集资金100余万元建设村光伏发电项目,每年可实现村集体收益10万元以上。岳池县扎实开展“百企帮百村”活动,促进资本下乡、村企联营,社会扶贫卓有成效。邻水县坚持把持续增收作为主攻方向,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脱贫不返贫,探索建立村集体、业主、农户三方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各方参与产业发展积极性,一是探索产业发展增收模式,二是探索农村撂荒地流转机制,三是探索试点“土地银行”机制,切实搞活农村经济,促农增收,全面消除“空壳村”。广安区还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输血与造血并举,实施经济发展与扶贫开发双轮驱动、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统筹推进,以经济发展筑牢脱贫攻坚基础,以脱贫攻坚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探索出“发展式扶贫、发展型脱贫”模式,整体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了贫困群众脱贫,实现了基础设施大改善、产业发展大提升、精神面貌大改观,取得了脱贫致富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

二、需要注意研究的课题

目标定位上,脱贫攻坚是动态的过程,脱贫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贫困发生率、脱贫标准、不落下一户一人等认识不统一,理解有偏差,需要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精神、科学制定工作目标。

硬件形象上,“路子”(村组道路)、“房子”(新村新居)、“园子”(产业基地)对贫困村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在“三子”建设上狠下功夫。

精细用力上,要在精准甄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方面强化举措,在入户帮扶项目上做到一户一策、精细发力,绣好扶贫帮困的一针一线。

产业方向上,一些贫困村还局限在庭院经济等“五小”方面。要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四好创建上,需要研究 “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力求细化、量化,可操作,见实效。

集体经济上,普遍较为薄弱,需要大力补短补弱。

内业“软件”上,注意克服资料繁琐、相互矛盾等弊端,力求简化、明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率。

动态帮扶上,要对新贫、返贫、漏评的如何帮扶进行认真研究。

长效机制上,有的地方存在“小胜即满”心理、“过关”心理。要建立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做到持续推进、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三、对下步工作的建议

我市脱贫攻坚工作要以创新精神,下“绣花”功夫,创广安特色,立全省标杆,高标定位,精细用力,全面消除绝对贫困。

(一)围绕“四好”要求,着力补短补弱。“四好”创建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发出的号召,明确提出的脱贫攻坚要求,“四好”创建要引起高度重视,“四个好”上去了,才算是高标准脱贫,才叫标杆和旗帜。要重视将“四个好”具体化、民俗化,形成新民俗、新民风,让“四个好”落到实处,成为广安特色,形成广安经验。

(二)突出“三子”树形象,硬件先行奔小康。无论是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还是现代农业,“路子”(村组道路)、“房子” (新村新居)和“园子”(产业基地)建好了,就有视觉冲击力,就有了形象。交通能够深刻改变一个地方的发展和面貌,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多修一些通村、通组、通产业基地的道路。

(三)把握机遇窗口,用足政策资源。脱贫攻坚有一系列的政策,但一些政策有窗口期,尤其是项目和资金的政策窗口期要好好把握。扶贫小额信贷就是非常好的政策,各区市县潜力还很大,还需突出地抓一抓。要以政策创新激发贫困村、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脱贫解困、增收致富。

(四)注重绵绵用力,久久为功。脱贫攻坚工作年年都要按照动态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要在全市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理念,既要打突击,更要打持久战,要建立长效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年年都有底气过关、领先,才能保持昂扬的士气和斗志,真正实现到2020年全面脱贫、实现全面小康。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2017526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罗增斌的提名,

决定免去:

王小兵的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山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关于提请王山等人职务任免的说明

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何雨

2017年5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经五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王山等人的职务。受罗增斌市长委托,现就提请王山等人职务任免的情况作简要说明,请予审议。

一、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

 ,男,汉族,19705月生(47岁),四川广安人,中共党员,199312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现任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提请任命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政治素质过硬,党性观念强。认真践行“两学一做”,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性原则,严守政治规矩,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在重大问题、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经历多岗位锻炼。先后担任市委办副主任,岳池县委常委、副县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等职务,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工作能力较强。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充分发挥参政辅政作用,较好地将政策方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为加快我市新兴先导性服务业发展建言献策,助推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持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以来,迅速转变角色,较快进入工作状态,狠抓队伍管理,坚持用新理念、新思路谋划城管执法改革工作。

思路开阔,反应敏捷,务实肯干,推动工作有点子有办法,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成效较明显。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积极协助分管副市长抓好各项工作,先后多次牵头组织我市参加四川省市场拓展“三大活动”、西博会、渝洽会等经贸活动相关筹备工作。参与筹办四川华蓥山旅游文化节商品展及美食展、川渝名优特新产品展等重大活动30余场次。在联系服务业和第三产业期间,主动作为,助推我市先后获得“全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试点示范市”“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等荣誉,为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增加值、外贸进出口总额等第三产业核心指标增幅排位始终保持全省前列作出了积极贡献。协调解决了摩尔春天百货开业及水电气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纠纷、中天国际商住纠纷、武胜县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网上食品安全举报舆情化解、民间投融资理财风险化解、育才幼儿园泡打粉事件、邓府酒业打假信访纠纷等难点热点问题。主持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以来,积极谋划全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推行“街长制”、执法执勤公示制等一批管理新模式。安排部署“一新二严三靓四治”工程,扎实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整顿市容市貌。注重队伍建设,举行“我骄傲,我是城管人”队列比赛和演讲比赛,提振队伍士气。

处事沉稳,自我要求严格,群众口碑较好。

主要不足:一是工作中有时注重细节不够;二是城市管理执法经验稍显不够。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为,该同志是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合适人选。

二、提请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王小兵,男,汉族,19668月生(50岁),四川前锋人,中共党员,19897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现任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提请免去其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提请免职理由:工作需要。



广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测评情况统计表

 

序号

测评有关事项名称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未按键

测评结果

1

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31

3

0

0

满意

2

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8

5

1

0

满意

3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22

10

2

0

满意


 

广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表决情况统计表

 

序号

表决有关事项名称

赞成

反对

弃权

未按键

表决结果

1

将《广安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33

1

0

0

通过

2

将《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34

0

0

0

通过

3

免去王小兵的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34

0

0

0

通过

4

王山任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33

0

1

0

通过

注:以上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36人,因事请假2人,实到34人。

广安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出缺席情况

 

出席人员(34人)

 

  陈全禄 易铭珅 席世洪 蔡学勤 唐明光

王正力 王英香 尹才宏   邓程高 甘惠英

冯昌安     刘卫东 刘光文 李小伟

杨承林   张文东 张志永 张学成 张艳丽

张锦林 罗金林 段方智 唐云峰 彭述敏  

曾邦才 曾全明 廖劲松 廖和民 黎均平

 

请假人员(2人)

 

刘和斌 肖伟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录入者:admin 点击数:941 更新时间:2017/7/28 16:14:17【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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